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本级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者列入本级政府、上级政府(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规划;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4.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5.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6.节能审查意见。
受理:收到转来申请材料,相关办理科室当时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相关办理科室组织专家评审并拟批复文件(12个工作日)。
出文:行政服务科出批复文件(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