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申报的《关于申请办理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颍政〔2019〕1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对该项目用地预审材料进行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西南约600米处,项目已经登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对登封市颍阳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登发改审〔2019〕49号)同意立项建设;项目建设对居民健康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很大意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该项目用地总面积0.8429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建设用地0.8429公顷。
该项目用地符合《颍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材料齐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拟占地块不在生态保护区内,不压占生态红线。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集约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本方针,项目用地要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项目用地规模及控制标准的情况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项目申请用地规模面积0.842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8429公顷,符合《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在下一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工作。
五、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如项目选址或土地用途等进行重大调整时,应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小结
综上所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我局拟同意该项目用地预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019年10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