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事项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变更;
2.学校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
1.原举办者申请报告;
2.新举办者承办报告;
3.变更后的章程修正案;
4.新举办者资质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其简介;
6.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
7.财务清算报告;
8.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2.审批机关审核材料;
3.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