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教育局 县级
2024-05-05 2024-05-05
登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情况2023 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年检依据及内容

(一)年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等。

(二)年检内容

1.党的建设方面。办学方向、组织建设、作用发挥、思政德育、主题教育等。2.办学条件方面。举办者投入、师资队伍、基本条件、办学地址等。3.依法治校方面。证件情况、章程建设、相关人员履职、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民主管理等。4.财务资产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收费管理、法人财产状况、风险管控等。5.办学行为方面。师德师风、招生管理、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办学特色等。6.师生权益方面。教师权益保障、学生权益保障等。7.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2024 年2 月18 日前)

各民办学校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对照《2023 年度登封市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评分细则》(见附件1)逐项自查自评,对自查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列出整改计划立行立改,对年检评分细则中各项支撑佐证材料要提前准备备查。

以下材料要于2024 年2 月20 日前提交至登封市教育局职教科:1.2023年年检自查报告及自评打分结果,自查报告中要体现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2.《2023 年度民办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副本原件1份;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 份;5.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

(二)实地检查(2024年2月21日至3 月31日)

教育局将派出年检工作组,到各民办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形式包括: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核查档案材料、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等。工作组逐校作出评价,形成年度检查初步意见。

(三)年检通报(2024 年4 月底前)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教育局将依据年检工作组形成的检查结果意见、各学校2023 年度办学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等次并予以公布。检查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其年检结论可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1.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年检工作,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的。

2.超层次招生的。

3.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信访事件、负面舆情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5.不接受资金监管的。

6.年检综合得分80 分以下可视情况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60 分以下可视情况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和手段。各民办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依法办学意识,坚持以检促建,以检促改,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二)辖区有民办学校的中心小学要认真组织民办学校开展自查,对自查及年检工作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三)未尽事宜,请与教育局职教科联系。联系人:王爱民,电话:13733890571。

附件:1.2023年度登封市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评分细则

2.2023年度民办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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