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公安局 县级
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15个工作日
免费
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56185298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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