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书面声明;家庭成员银行流水;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
(5)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受理。我市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生活困难家庭,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4)审批程序。我市于2019年9月10日开始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至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10个工作日内,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