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有效防止返贫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时效性和应急性,兜牢民生底线,让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可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认定标准。不得将临时救助对象仅限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定人群。
(二)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规范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相应专项救助范围。
对受到灾害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因灾致贫返贫或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受灾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10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同时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县(市、区)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应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群众。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各县(市、区)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积极争取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着力培养一批愿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拥有一定专项技能的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确定其参与内容,规范参与行为,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做到早发现、快办理、早救助。
(二)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收入人群,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应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辖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规模,年初预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社会救助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内容。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改革创新,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五)推进“救急难”工作。各县(市、区)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