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公安、消防、交警、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证明,户籍所在村(居)委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交有效居住证明,公安、消防、交警、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证明,居住证所指居住地村(居)委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
无户籍证明的、非本县户籍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市救助管理站及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管理站及当地民政部门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后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指居住地)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必要时组织民主评议。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