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民政局 县级
申请办理临时救助
申请办理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一)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发放1-3个月临时救助金。   (二)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30001-50000元的,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 (三)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超过50001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并作出审批。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5月1日至10月1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10月1日至来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大厅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62863863

(一)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公安、消防、交警、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证明,户籍所在村(居)委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交有效居住证明,公安、消防、交警、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证明,居住证所指居住地村(居)委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

    无户籍证明的、非本县户籍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市救助管理站及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管理站及当地民政部门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后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指居住地)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必要时组织民主评议。

  3.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