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城乡养老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郑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养老照料设施是指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场所的统称。
按照规模大小和服务内容不同,分为三大类,综合性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和居家养老服务站。
第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对养老照料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辖区有关部门进行养老设施的申报、评估、督导和相关支持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养老照料设施要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可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合并设置或就近设置。
第二章 布局要求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的标准集中配建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县(市、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的标准,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照料设施。总户数超过3000户的社区(行政村)应至少设立1处床位1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超过500米,行政村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超过1000米,应在所辖住宅小区或自然村配建面积不小于200㎡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至2020年底,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所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照料设施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行政村。
第三章 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与设置规范
第六条 养老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
养老服务中心是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提供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的一站式综合型服务(又称嵌入式养老院),主要包括:
1.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辐射区域内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链接周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为老服务资源,承担区域性养老信息管理服务功能,实现与市、区两级信息数据共享。
2.居家助老。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关怀、拓展服务等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务。
3.社区托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空巢、纯老家庭、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4.专业支撑。通过整合链接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机构养老。为辐射区域内需要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接受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
6.技能实训。向老年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开展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为社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第七条 建设类型。养老服务中心分为新建、改扩建两种类型。新建项目指采取选址自建或购买形式建设的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指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的养老服务中心。
第八条 建设模式
1.单体机构。在一址或独立建筑内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中心的所有服务项目和辐射服务功能,实现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一体化融合服务与发展。
2.一址多点。养老服务中心因建筑空间所限、难以充分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充足活动空间的,可采取“主体机构+外设功能区”发展模式,统筹利用本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其他资源,实施“一址多点”设置和建设。
采取“一址多点”建设模式的养老服务中心,其设置依托的养老机构所在场所,称为中心主体机构;中心主体机构为充分开展相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活动,通过购买、租赁、合作经营或街道(乡镇)有偿、无偿提供设施等多种方式设置外设服务点,称为中心外设功能区。中心主体机构主要开展集中养老和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外设功能区有选择地开展日托临托、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信息管理、康复辅具训练等服务。
3.以院统站带点。郊区其他农村地区,可按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民居服务点”的模式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依托的乡镇敬老院称为中心主体机构,主体机构除向所在村和毗邻村开展社区服务外,可在本乡镇属地的其他村设置服务站,并依托服务站实现入户服务,实现“以院统站带点”一体化发展,实现养老照料中心对所在街道(乡镇)养老服务功能全覆盖。
第九条 设置条件及规模要求
1.举办主体。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由各街道、乡镇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
2.名称规范。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县(市、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运营主体名称。
3.资质规定。养老服务中心应是按照法规或文件规定,经过民政、编制、工商等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具备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4.基础条件。采取“一址多点”或“以院统站带点”建设模式的,设置养老床位的中心主体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规定获取资质;中心外设功能区开展的有关服务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或审批后,方可投入运营,其中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审;开展医疗服务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审。
采取租赁方式取得设施或用房且申请政府补贴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后优先续约权。对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使用方是非产权方、属于转租养老机构等情况的,需征得使用方和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三方租赁协议。
5.选址要求。以服务辐射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鼓励一址,允许多点,建设地点要处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地区,靠近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6.建设要求。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使用面积不少于700㎡。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规范和技术指标的最低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设置全托型床位10张以上,并设置有日托床(椅)位。
(2)单床占建筑面积不小于35㎡。
(3)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6㎡;多人间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
(4)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5)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床。
第十条 功能规范
1.利用养老机构改造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在靠近出入口区域,并设置专用服务路线和使用专用服务设备,避免机构老人与接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老人交叉混用,确保机构各功能区相对独立和发挥作用。
2.利用护理院和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改造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中心,需“动静分离、功能分区”。
(1)分区设计。严格区分养老和医疗功能范围,相关床位相互隔离、互不交叉。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将原有建筑物进行隔断式分体隔离,避免医院病人和入住老人交叉流动、相互干扰、引发感染;不具备条件的分层隔离,避免同一楼层的医院病人和入住老人混住、交流、互动而发生意外。
(2)分通道设计。根据建筑自身实际和项目功能特点,分别设计医院病人和入住老人的活动通道,形成相对独立的交通通道和专用电梯,实现人员流动隔离。
(3)分活动空间。有条件的分区设计医疗机构现有的室外活动空间,确保入住老年人有相对独立的室外活动区域。不具备条件的要制定分时段活动制度或方案,确保医院病人和机构老人不同时段在同一区域内活动。
第四章 其他照料设施的功能与设置规范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服务功能
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的规定配建功能,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交通接送等各项服务并开展其他保障工作。
1.信息服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普查,登记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相应档案及台帐,接受养老服务咨询等。
2.科普教育。普及养生保健、疾病预防、法律维权、书法绘画、文艺创作等科学知识,根据老年人需求组织专题科普教育。
3.文体娱乐。为社区老年人开展书法、绘画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健身康复等活动创造条件,并组织社区老人开展歌咏舞蹈、琴棋书画、手工竞技、文体比赛、乐器演奏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4.生活照料。以社区日托、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配餐送餐、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康复医疗、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功能设置要求
日间照料中心要参照《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要求,合理设置生活服务、健康服务、文体娱乐、老年用品体验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1.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并配有降温、取暖设备。
2.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包括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等,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
3.老年人文体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
4.老年人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并备有灭火器具。卫生间及公共区域应方便轮椅出入,便池安装扶手。
5.有条件的可设置老年用品体验用房,主要用于各类老年用品和居家智能养老设备的展示和体验,可与其他功能室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站的主要功能和规模
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助餐、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部分服务,承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的部分功能,也可作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外设功能区进行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面积不小于200㎡。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为主。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养老照料设施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配备必要的信息网络管理设备,搭建区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汇总辐射区域内的老年人综合信息和周边为老服务商信息;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纳入市、区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服务队伍。结合机构法人性质等实际情况,通过落实人员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配备与机构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应与所在地区街道(乡镇)签定管理与服务合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止合作和退出条款,并将协议签定情况纳入政府资助支持和获得服务资质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建设补贴
1.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乡镇)采取自建方式设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按每张床位6万元给予补贴;通过购买、置换等形式,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中心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3万元给予补贴。
社会力量采取自建方式或通过购买形式新建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每张床位补贴9000元,十年内不得转向经营。由社会力量改建装修运营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力量通过租赁形式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
2.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根据面积及规模大小给予建设补贴,面积200㎡及以上补贴10万元,面积每增加1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配置设备项目补贴。配置一般大额设备(无障碍电梯、空气能热水器等)可申请配置设备补贴,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其他单项补贴上限不超过10万元。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项目(含新建或改扩建)可叠加享受配置设备补贴。
4.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减半执行。
第十九条 运营补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或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面积及规模大小给予运营补贴。面积200㎡及以上300㎡以下的每年补贴1万元,面积每增加100㎡增加补贴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中心也可参照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第二十一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由市财政予以支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对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养老照料设施,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当年4月30日至次年5月1日为一个补贴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养老照料设施验收审核,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第七章 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扶持政策,全力支持养老照料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养老照料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考核指标。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服务功能实现情况,以及群众对项目服务成效的评价等内容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效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在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审核和把关。对目前没有合法房产和土地资质的建设项目,应征询规划、国土、房管、城建等相关部门意见,避免已纳入国土部门重点督查范围、短期规划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养老照料设施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补贴资金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进行分配。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电、气、暖等日常支出及提高护理员工工资待遇,改善设施,购置服务用品,购买老年人相关保险等,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落实财政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管控到位,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的督促、指导和监管,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养老照料设施进行评比,优秀的可委托其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后附郑州市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补贴审核表、运营补贴审核表为样表,供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时参考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