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8〕7号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
1.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乡镇)采取自建方式设立 的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按每张床位 6 万元给予补贴;通过购 买、置换等形式,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中心的, 市财政按每张床位 3 万元给予补贴。 社会力量采取自建方式或通过购买形式新建运营的养老服 务中心,市财政每张床位补贴 9000 元,十年内不得转向经营。 由社会力量改建装修运营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 力量通过租赁形式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 2.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根 据面积及规模大小给予建设补贴,面积 200 ㎡及以上补贴 10 万 元,面积每增加 100 ㎡增加补贴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配置设备项目补贴。配置一般大额设备(无障碍电梯、 空气能热水器等)可申请配置设备补贴,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 补贴上限不超过 20 万元,其他单项补贴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项目(含新建或改扩建)可叠加享受配 置设备补贴。 4.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 减半执行。 第十九条 运营补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或居家养老 服务站根据面积及规模大小给予运营补贴。面积 200 ㎡及以上 300 ㎡以下的每年补贴 1 万元,面积每增加 100 ㎡增加补贴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一)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的补贴。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 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造新增的床位。 (二)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 9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3000 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 6000 元标 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1200 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 300 元。 第五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经培训合格且连续服务老年人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每人每月补贴 100 元;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每人每月补贴 150 元;满 10 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 第六条 奖励补贴。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 5—10 万元奖励。
冬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登封市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口东残联4楼民政局社会救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