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1.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下的(含200张),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30㎡标准计算;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26㎡标准计算。
2.床位实际使用面积要达标:单人间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面积不小于16㎡;三人间面积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设置床位不能超过6张,平均床位面积不小于6㎡。
3.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及服务设施用房设置要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 - 2013)要求。
4.每个房间都要标明房间号和床位号,经核定的床位不得改变用途。
(二)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改建、扩建的,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补贴)。
(三)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收住的老年人当月入住满15天以上(含15天),不满15天的不予补贴。
(四)申请失能、半失能床位运营补贴应提供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评估报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报告。
(五)养老机构如实在“养老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老人信息(基本信息、老人入住时照片、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入住协议扫描件、老人交费信息、请假信息)。
第九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员。
(二)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一年以上。
(三)本人当年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补贴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设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一式2份)
第十二条 床位运营补贴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上月《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上一补贴年度的收费凭证、补贴计算周期内新增老人入住协议及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2份)
(三)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建设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5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一式2份)
二、床位运营补贴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上月《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市民政局进行审核。
(二)每年5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递交上一补贴年度的收费凭证、补贴计算周期内新增老人入住协议及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2份)
(三)市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按月向市民政局申报,报送《郑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月申请(统计)表》(一式2份)。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