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