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2024年上半年没有发现养老机构出现违反以上事项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0371-6285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