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1 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