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级
《就业创业证》申领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及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及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街道(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核受理后,即时核发《就业创业证》。
街道(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即时核发《就业创业证》。
0371-62831288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近期两寸免冠照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1.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

3.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1.受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内核实申请人信息。

2.制证。打印《就业创业证》并生成电子证照。

3.领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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