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各项补贴构成,支付终身。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丧葬补助费,按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发放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5元(含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个人每连续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3元,补缴年限不计入加发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条件者从认定的次月起执行。
(ニ)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参保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月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每月补贴10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每月补贴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补贴300元。所需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备承担50%。
(四)丧葬补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参保缴费满15年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死亡时,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组或社区应当在其死亡的次月起2个月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200元,未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政府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500元。
(五)计生补贴
(独生子女或者计生双女户身份的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元)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夏季)14:00-15:30(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