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供养亲属(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子女18周岁以下)的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等);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被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供养亲属,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表》;被供养亲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