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