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职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 (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职能部门移交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处理情况于办结后15日内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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