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768344315
法定代表人:谷慧娟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弋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使用无人机对登封市大冶镇弋湾村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一座厂房。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登封市大冶镇弋湾村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一座厂房。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厂房内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有连续式漂烫锅一套、浸泡池两台、浸泡清洗机一台、提升机一台、包装机8台、冷库一间、巴氏杀菌机加冷却机两套、真空上料机一套,未提供该项目的环评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谷慧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被委托人弋朝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弋朝庆身份;
5.2026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6.202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7.2026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询问你单位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8.2026年3月17日现场照片24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9.2026年3月17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9页,证明:你单位年处理一万吨香椿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合法性;
10.2026年3月17日提供的合同13页,证明:你单位购买建设材料、设备等签订的合同;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页,证明:你单位新建项目应办理报告表;
12.执法人员执法证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13.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1页,证明:2026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停止生产;
14.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5月6日出具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拟进行环境执法所涉及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的新建厂房及设备市场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豫通评资字【2026】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1份53页,证明:对你单位新建项目厂房及设备评估价值为3932400元人民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6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185环责改字〔2026〕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完善环评手续。
2026年3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6〕0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6〕06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 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5个),具体情况如下:项目建设情况(A),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B2),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内容:1 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2)处罚金额计算。资产评估报告金额:39324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9662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9324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2、B4=1、B5=1。代入公式:123005=39324+(196620-39324)x [(5/5)²+(1²+ 1²+2²+1²+1²)/(5²x 5)]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3005元。最终裁量金额:拾贰万叁仟零伍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叁仟零伍元整(12300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