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河南登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1705150667
法定代表人:蔺全套
注册地址:登封市大金店镇安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场地有一部分煤泥没有用防尘网覆盖,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郑环(登)责改字〔2022〕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郑环(登)责改字〔2021〕54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 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02月24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告字〔202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 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壹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