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县级
2023-02-19 2023-02-19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185 环罚决字〔2023〕15 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5 环罚决字〔2023〕15 号

企业名称:登封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NEMH0A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告成镇南烟庄登告路原阳城地税 所东隔壁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国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租赁登封市告成镇南 烟庄村李迎中的厂房,于 2022 年 3 月进行金属家具制造,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 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照片;资产评估报 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10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单位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 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 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6 个月并且在 1 年以 内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8955,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179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处罚金额(X):6448,代入公式:6448 = 1791.1700 + ( 8955.8500 - 1791.1700 ) x [ 5.0 / 5 + ( 1 + 1 + 3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6448.0,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证据材 料: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租赁登封市告成镇南烟庄村 李迎中的厂房,于 2022 年 3 月进行金属家具制造,依法应 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 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仟肆佰肆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 211 房 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2 月 19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