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5 环罚决字〔2023〕16号
企业名称:郑州市泉阳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9L2QA84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237 省道 323 省道 323 号靠近阳城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晓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10 月 15 日我局执 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大门敞开有工人 走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发现半吨锅 炉 1 台、磨浆机 3 台、搅拌机 1 台、打浆桶 1 台、整理机 1 台、压榨 1 台、成型机 1 台、冷库一间,现场未能提供环评 批复手续,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照片;资 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11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该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 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4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08,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 1321,代入公式:1321 = 508.0000 + ( 2540.0000 - 508.0000 ) x [ 3.0 / 5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21.0,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照片、 资产评估报告,证据材料: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 年 10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利 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大门敞开有工人走动,现 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发现半吨锅炉 1 台、 磨浆机 3 台、搅拌机 1 台、打浆桶 1 台、整理机 1 台、压榨 1 台、成型机 1 台、冷库一间,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批复手续, 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仟叁佰贰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 221 房 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