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封市禾一豆制品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5MA9NB5AQ4K
地址: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鹏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开工日期),在郑州市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开工建设 的豆制品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 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2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 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了陈述 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 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 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 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 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 1,1, 1],处罚金额 (X):代入公式:X = 1545.89 + ( 7729.45 -1545.89) x [ 5/ 5 + ( 1 + 1 + 1+1 + 1 ) / ( 5 x5×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4761 元,最终裁量金额:肆仟柒佰陆拾壹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开工 日期),在郑州市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开工建设的豆制品 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 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仟柒佰陆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规财科】处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