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县级
2023-05-04 2023-05-04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185 环罚决字〔2023〕18 号

企业名称:登封市腾达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751192932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登徐线靠近登封市东华镇库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东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你 单位在郑州市登封市东华镇库庄村(登封市腾达仓储贸易有 限公司)站台开工建设安装的一套移动式煤炭筛分设备与环 评批复不一致,与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发生重大变动。经 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新购买安装设备,你 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 设,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3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录像;防治设施不符的照片、其它材料;相关未报批,或者未 批准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 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 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1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题工 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经评估,该公司超 环评设备总投资额为:53650 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682.5 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36.5 元,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751.1 元,代入公式: 751.1=536.5+(2682.5-536.5)x[ ( 2/5 ) 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 终裁量金额:751.1,四舍五入等于 75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2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你 单位在郑州市登封市东华镇库庄村(登封市腾达仓储贸易有 限公司)站台开工建设安装的一套移动式煤炭筛分设备与环 评批复不一致,与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发生重大变动。经 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新购买安装设备,你 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 设,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3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佰伍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4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