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县级
2023-02-17 2023-02-1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185 环罚决字〔2023〕13 号

姓名:王汉营

身份证号:4101251966******11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中段 3 号院 2 号楼 2 单元 201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汉营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登封 市宣化镇白沙水库一级饮用水源地内,从事垂钓活动,该活 动地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具体活动及其参与人员的照片,录像;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界标与活动地点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7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从事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不足 5 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 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 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100,代入公式:100 = 0.0 + ( 500.0 - 0.0 ) x [ 1.0 / 5 + ( 1 + 1 + 1 ) / ( 5 x 3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 王汉营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登封市宣化镇白 沙水库一级饮用水源地内,从事垂钓活动,该活动地点位于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 局法治信访科 2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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