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封市汇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58786587D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告成镇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建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与河南登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阳城货场运输项目合 作协议,在登封市告成镇高村阳城货场进行铁路运输经营, 登封市汇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阳城货场)厂区东北角车 间内超环评设置两套破碎筛分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与审批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录像;项目地点不符或者生产工艺不符的照片、其它材料;相 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 ;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阳城货场运输项目合作协议;资产评估报 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19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请和听证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 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 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 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非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 等级 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 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 合检查,裁量等级:1 ;资产评估报告金额:119529 元;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976.4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195.29,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5, 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1,1],处 罚 金 额 (X):3834,代 入 公 式: 3834 = 1195.29 +( 5976.45 -1195.29 ) x [ (5/ 5)²+ ( 3 ²+ 1 ² + 1 ²+ 1 ² + 1 ²) / ( 5 ²x 5)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3834 元。最终裁量金额:叁仟捌 佰叁拾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与河南登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阳城货场运输项目合作协议,在登封市告成镇高村阳城货场进行铁路运输经营,登封市汇丰 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阳城货场)厂区东北角车间内超环评 设置两套破碎筛分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仟捌佰叁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 211 房 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