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郑州中泰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3225065Y
地址:登封市东金店乡杨寺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5 月 10 日,郑州互查组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车间内存在有实际建设的四条打包线与环评批复不一致现象。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对你单位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批建不符 的照片;批建不符的生产设备的照片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29 号),直接送达 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 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 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题工程未建成, 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 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经河南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 公司评估,该公司超环评设备总投资额为:119197 元,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5959.85 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191.97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1],处罚金 额(X)=1668.764 元,代入公式:1668.764= 1191.97 + (5959.85 - 1191.97 ) x [(2/ 5 )²+ ( 1²+1²+ 1² + 1²+1²) / ( 5² x 5)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668.764,最终裁量金额:1668.764 元, 四舍五入等于 166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车间内存在有实际建设的四条打包 线与环评批复不一致现象,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 定: 给予罚款 1669(壹仟陆佰陆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