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道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67CME59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343 国道靠近三仙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1 年 6 月,在 登封市石道乡陈村开工建设的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 司石道分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沥青拌和楼 1 座、水稳搅拌机 1 台、输送带 4 条、搅拌机 1 台、制管机 2 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5 环罚告字〔2023〕37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 内向我单位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 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定处罚 金 额 上 限 (M) : 210948.95 , 法 定 处 罚 金 额 下 限 (N) : 42189.79,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非重 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 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 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 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 资产评估报告金额:4218979 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10948.9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2189.79,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1,5,1],处 罚 金 额 (X):92142 代入 公 式: X = 42189.79 +( 210948.95 -42189.79) x [ (3/ 5)²+ ( 1 ²+ 1 ² + 5²+ 1 ² + 1 ²) / ( 5 ²x 5)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9214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1 年 6 月,在登封市石 道乡陈村开工建设的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道分 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 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沥青拌合楼 1 座、水稳 搅拌机 1 台、输送带 4 条、搅拌机 1 台、制管机 2 台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玖万贰仟壹佰肆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规财科 305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 科 108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