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登封市卢店镇献民磨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5MA43L8441Y
地址: 登封市卢店镇东五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献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6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6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文【2023】23 号,关于 2023 年5月21日—24日市级督导组发现问题的通报:超环评资质设置一台球磨机,对登封市卢店镇献民磨料厂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车间安装一台球磨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生产线、生产设备超 30%的照片、录像;相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3〕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3年8月 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8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3〕38号)后,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车间安装一台球磨机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 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978 元,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395.6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 额(X):1243,代入公式:X=395.6+(1978-395.6)x[(5/5)²+(1²+1²+2 ²+1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43 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 年 6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文【2023】23 号,关于 2023 年 5 月 21 日—24 日市级督导组发现问题的通报:超环评资质 设置一台球磨机,对登封市卢店镇献民磨料厂进 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车间安装一台球磨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仟贰佰肆拾叁 元124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