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登封市木兰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9856844T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塔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在登封市大冶镇辖区内企业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约200平方米1200吨青石、约50平方米200吨砂石,未苫盖。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环评手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无人机拍摄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0 吨以上 2000 吨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2, 1,3,1,1,1,1],处罚金额(X):24199,代入公式:24199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2/ 5)²+ ( 4 ²+ 1 ² + 2 ²+ 1 ² + 3 ²+1 ²+ 1 ² + 1 ²+ 1 ²) / ( 5 ²x9)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4199万元,最终裁量金额:贰万肆仟壹佰玖拾玖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厂区内约200平方米1200吨青石、约50平方米200吨砂石,未苫盖。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壹佰玖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规财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