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县级
2024-09-10 2024-09-10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5环罚决字〔2024〕9号

单位名称: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M0YC4Q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实验楼6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梓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登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6月26日,对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你单位开展自行检测。经调取厂区2024年6月5日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两名检测人员驾驶牌照为豫AKO2N8的车辆,于14时14分进入厂区,14时51分离开,全程共37分钟。你单位2024年06月05日对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采样检测并于2024年06月13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LZY/WTD01174)。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27日调阅你单位LZY/WTD01174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对比,原始记录中显示:2024年06月05日14时13分至2024年06月05日17时16分,完成隧道窑排气筒出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2024年06月05日10时58分至2024年06月05日14时32分,完成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检测。2024年06月05日10时00分至2024年06月05日10时19分,完成厂界昼间噪声检测,2024年06月05日22时02分至2024年06月05日22时19分,完成厂界夜间噪声检测。查阅崂应3012H-D型(18款)大流量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仪器编号:1A13177841的内部电子记录,发现2024年6月5日仅有一组采样数据,时间为14时14分、累计采样时间为2分16秒;查阅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无检测记录;查阅多功能声级计,无检测记录。    

2024年7月24日,我局高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编号:LZY/WTD00645、LZY/WTD00401、LZY/WTD00500、LZY/WTD00211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档案,发现编号LZY/WTD00401、LZY/WTD00500原始记录显示有组织出口颗粒物及无组织颗粒物均未按照国标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交接也无全程序空白的交接记录。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颗粒物的定重量法》(HJ836-2017)“7.3.7采集全程序空白:“采样过程中,采样嘴应背对废气气流方向,采样管在烟道中放置时间和移动方式与实际采样相同。全程序空白应在每次测量系列过程中进行一次,并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为防止在采集全程序空白过程中空气或废气进入采样系统,必须断开采样管与采样器主机的连接,密封采样管末端接口”采样要求。”及10.3.4 规定“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之规定”。编号LZY/WTD00401、LZY/WTD00500原始记录《颗粒物重量法原始记录》显示,做滤筒称重时无起止时间记录。疑是恒重时间不足24小时。违反《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颗粒物的定重量法》(HJ836-2017)8.2.3“采样后处理——将按 7.3 采样后的采样头运回实验室后,用蘸有丙酮的石英棉对采样头外表面进行擦拭清洗,清洗过程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清洗后,在烘箱内烘烤采样头,烘烤温度为 105-110 ℃时间 1h。待采样头干燥冷却后放入恒温恒湿设备平衡至少 24h。应保证采样前后的恒温恒湿设备平衡条件不变。”之规定。等情况属实。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编造检测数据、监测记录弄虚作假,并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王梓溪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被委托人王振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2024年6月27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编号:211612050282,证明:你单位相关手续的合法性;

5、2024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2024 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6页;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编造检测数据、监测记录弄虚作假,并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6、2024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9页,2024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1页;证明:询问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编造检测数据、监测记录弄虚作假,并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7、2024年6月27日现场照片8张,2024年7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6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该单位现场配合情况;

8、2024年6月13日编号:LZY/WTD01174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20页,证明:你单位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9、LZY/WTD00645、LZY/WTD00401、LZY/WTD00500、LZY/WTD00211《检测报告》及原始检测档案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情况。

10、2024年6月26日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11、2024年6月26日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7页,2024年6月13日报告编号:LZY/WTD01174,证明:你单位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12、2024年6月26日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编造检测数据、监测记录弄虚作假,并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的佐证材料;

13、2024年6月26日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编造检测数据、监测记录弄虚作假,并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的佐证材料;

14、2024年6月26日登封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凭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与其公司交易凭证;

15、2024年6月5日现场采样使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现场采样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

16、采样人员工作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单位采样人员持证上岗;

17、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18、执法人员张振山、杨岳峰、王炎峰、崔明、白利强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19、该公司2024年度5-7月份社保费申报人数表1份1页。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用于裁量取值情况。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29日,分别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25号)和(豫0100环责改字〔2024〕17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9日,2024年7月30日,分别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4号)和(豫0100环罚告字〔2024〕202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8日,经研究决定,你单位涉嫌同类的两起违法案件并案,由登封分局负责案件办理。

2024年8月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案处理告知书》送达你单位,决定撤回2024年7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4号)和2024年7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0环罚告字〔2024〕202号)。执法人员将按照法律要求和办案程序重新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3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4,3,1,1,1,],处罚金额(X):42933,代入公式:42933=20000+(100000-20000)x[(3/5)²+ ( 2²+ 4²+ 3² + 1² +1²+1²) / ( 5²x 6)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42933,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编造检测数据、监测记录弄虚作假,并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叁拾叁元整(¥42933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