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登封德亿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62463234N
法定代表人:王现伟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双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2条隧道窑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在运行。现场要求运维人员进行全流程标气,SO2标气浓度为450mg/m³、300mg/m³、150mg/m³进行标气测试。第一次488mg/m³、341mg/m³、179.3mg/m³;第二次485mg/m³、337.5mg/m³、174.7mg/m³;第三次467.4mg/m³、328.6mg/m³、176.2mg/m³; 浓度450mg/m³示值误差分别为: 8.4%、7.8%、3.9%平均示值误差:6.7%;浓度300mg/m³示值误差分别为:13.6%、12.5%、9.5%平均示值误差:11.7%;浓度150mg/m³示值误差分别为:19.5%、16.5%、17.5%平均示值误差:17.8%;超过技术规范标气浓度值误差±5%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登封德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登封德亿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王现伟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的问题违法行为;
5.2024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询问你单位对问题的违法行为的陈述内容;
6.2024年7月9日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中通标气不达标的现场照片。
7.2024年7月9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8.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9.执法人员执法证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在线设施常态化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2024年7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5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已于2024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该单位现场未进行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所以不采纳:监测数据误差、监测数据传输偏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等三项因子;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3,1,1],处罚金额(X):51680,代入公式:5168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5/ 2)²+ ( 3 ²+ 2 ² + 3 ² + 1 ²+ 1 ²) / ( 5 ²x5)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1680万元,最终裁量金额: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51680元)整。
你公司已于2024年8月1日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理由:现场检查中出现的通标气过程,出现误差示值超过技术规范标气浓度值误差±5%的要求,经我公司人员排查发现是由于脱硫塔内部喷淋装置脱落,水量大,造成伴热管路存在水汽,故此通标过程中量程漂移19%,造成出现误差示值超过技术规范标气浓度值误差±5%的要求。至此企业汇总排放量时数据上升季度缴纳排污税时金额上涨趋势,2024年7月9日,在接受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我公司的在线设施运行正常,经调取在线数据7月9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当天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数据达标排放,未造成严重环境影响。我公司按照要求每一季度对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进行检测一次,在2024年6月12日比对检测报告中对CEMS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检测固定污染源废气SO2检测,结果判定符合要求。根据2024年7月7日在日常对在线设备SO2校准时,通入SO2标气校准,未出现超过技术规范标气浓度值误差±5%的要求。以上情况所诉该问题并非我公司主观故意造成,我公司已积极改正,在以后工作中我公司将加强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确保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错误现象。本着强化帮扶的目的,希望贵局能够听取我公司的解释说明,特提出陈述申辩,恳请贵局能考虑我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市场经济形势原因,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生存举步维艰,经营困难,给予我公司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建议采纳从轻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1.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的规定,建议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51680元的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建议罚款金额肆万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4134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41344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