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登封市汇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告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CW3JX1
法定代表人:郭 茜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北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2024年8月14日你公司在接受郑州市污染防治督导组检查交办问题后,对你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存在大面积散煤露天堆放苫盖不全面超5000平方米以上的问题清单,对你公司现场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场区内西南侧侧面有部分(散煤)物料未全面覆盖到位,经测算该煤堆未覆盖面积约200平方米,大约350吨左右,露天堆放未覆盖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登封市汇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告成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郭 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及存在的违法行为;
4.2024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询问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内容;
5.2024年8月21日的照片共5张,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部分物料未覆盖到位的现场照片及整改后照片。
6.2024年8月21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证明:你公司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7.2024年8月21日提供的你公司的整改照片,证明你公司当天已经对物料覆盖整改到位。
8.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9.执法人员执法证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36号),责令你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常态化做好物料防扬尘工作。
2024年8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9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的物料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 1, 3, 1,1,1],处罚金额(X)=15799元,代入公式:15799= 10000+ (100000 -10000 ) x [(1/5)²+ (2²+1²+1²+1²+1²+3²+1²+1²+1²) / ( 5² x 9)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5799.999元,最终裁量金额:壹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整(¥1579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整(¥15799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