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何志强,登封市徐庄镇牧祥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5MA9MECAA8Q
经营者:何志强
地址:登封市徐庄镇何家门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针对省委巡视组交办件对你单位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水未经处理经管道直接排入你单位租赁的农田,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2024 年9月02日,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对你单位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何志强,登封市徐庄镇牧祥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经营者何志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4.2024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询问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的陈述内容;
5.2024年8月28日的照片9张,证明:对你单位的调查和上级交办问题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现场照片;
6.2024年8月3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排污许可资料,证明: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7.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8.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精细化管理,确保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固液分离设备正常运行。
2024年9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2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涉嫌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5,1,1,1,1],处罚金额(X):9837,代入公式:9837= 5000.0 + ( 50000.0 - 5000.0 ) x [ (5/ 1)²+ (2²+ 1 ² + 1 ² + 5²+ 1 ²1 ²+ 1 ²+ 1 ²) / ( 5 ²x8)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9837万元,最终裁量金额:玖仟捌佰叁拾柒元整(9837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叁拾柒元整(9837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