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登封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2681040D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嵩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1日,郑州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徐松峰、刘树军对登封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机动车排放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公开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登封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1页,证明登封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人李诚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5.登封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证明你单位的资质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各项信息公示情况等;
7.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站长杨旭斌《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公示机动车排放限值的事实;
8.2024年10月21日现场勘察照片4份4页,证明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公示机动车排放限值;
9.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10.登封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1页,备案号:201941018500000226;证明你公司具有效的环境影响登记手续;
11.登封市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1份1页,证明你公司是日常运营管理主体单位。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重新制作并公示机动车排放限值。
2024年10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对机动车排放限值进行了公示。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3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公开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附件2《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0”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3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2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有1项没有公开的,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B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2):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代入公式:
X=1000+(5000-1000)x[(1-1)/4+(1-1+1-1)/(2x4)]x50%,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10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公示机动车排放限值”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