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登封市丰周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26877267U
法定代表人:徐怀周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石羊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环保部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环保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查看你公司过磅称重系统11月8日-12日管控期间均有过磅运输记录,现场已核实你公司未落实移动源管控减排措施,经询问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攀峰了解,你公司存在未落实橙色预警管控车辆停止运输措施,管控期间存在车辆运输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登封市丰周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徐怀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4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及存在的违法行为;
4.2024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询问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内容;
5.2024年11月12日的照片共5张,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磅房存在过磅及运输记录的现场照片。
6.2024年11月12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证明:你公司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7.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8.执法人员执法证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9.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的通知1份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1份7页,证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时间和具体要求。
10.你公司橙色预警的管控清单内容,证明:你公司在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车辆禁止运输的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50号),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管控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要求。
2024年11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2024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29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附件2《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2,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5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4个),具体情况如下: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违反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5台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B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2),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反管控规定次数(B3),一年内违反管控规定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4),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2、B2=3、B3=1、B4=1。代入公式:
X=5000+(20000-5000)x[(5-1)/4+(2-1+3-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3906.25元,最终裁量金额:壹万叁仟玖佰零陆元整(¥:1390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零陆元整(¥:13906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