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李卫东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5198603****15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茶亭沟村小李家门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8日对你驾驶的豫PY7915重型自卸柴油货车进行了调查,发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登封市告成镇庙庄村郑州登电嵩恒建材有限公司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入户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豫PY7915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人为擅自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8日豫PY7915车主李卫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主李卫东身份;
2.2024年12月28日豫PY7915车主李卫东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辆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
3.2024年12月28日豫PY7915车主李卫东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资格;
4.2024年12月28日豫PY7915车主李卫东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主李卫东具有驾驶重型柴油货车的相关资格;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6.2024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对豫PY7915车辆检查时车辆状态、车辆所处的位置和现场检查情况;
7.2024年12月28日对豫PY7915车主李卫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李卫东驾驶的豫PY7915重型柴油货车存在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8.2024年12月28日现场勘察照片5份5页,证明对李卫东驾驶的豫PY7915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的违法事实;
9.2024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豫PY7915重型柴油货车所在地理空间位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69号),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拆除温度传感器上的加长螺丝并恢复原状态。
根据责改要求,2024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要求整改,拆除了温度传感器上的加长螺丝并恢复了原状态,复查时已整改到位。
2025年1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3月11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