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冯振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5199007****17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王爻村冯家门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我局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登封市徐庄镇嵩基建材有限公司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入户检查时现场发现,该企业现场有1辆车牌号为豫A2356L的重型柴油货车,所有人:冯振洋,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住址: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王爻村冯家门5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62LJHTDG4041,车辆识别代码:LZFF25S46HD033345,发动机号码:E9179005856,注册日期:2017-11-8,发证日期:2023-10-22.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000KG,核定载质量:12780KG,燃料类型:柴油。该重型柴油货车温度传感器垫高约3CM。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判定:你存在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6日豫A2356L车主冯振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主冯振洋身份。
2.2025年3月6日豫A2356L车主冯振洋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辆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
3.2025年3月6日豫A2356L车主冯振洋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资格。
4.2025年3月6日豫A2356L车主冯振洋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车主冯振洋具有驾驶重型柴油货车的相关资格。
5.2025年3月6日现场勘察照片5份5页,证明对冯振洋驾驶的豫A2356L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的违法事实。
6.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豫A2356L重型柴油货车所在地理空间位置。
7. 杨明闪、张振山2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以上证据取证时间为2025年3月6日。
8.2025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对豫A2356L车辆检查时车辆状态、车辆所处的位置和现场检查情况。
9.2025年3月6日日对豫A2356L车主冯振洋《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冯振洋驾驶的豫A2356L重型柴油货车存在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3月7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5〕06号),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拆除温度传感器上的加长螺丝并恢复原状态。
2025年3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拆除了温度传感器上的加长螺丝并恢复了原状态。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5〕08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3月28日向我局提交环境违法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承诺书,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