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登封市俊锋耐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9G4MRJ7W
法定代表人:燕跃锋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川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6日接到省推送各地应急减排3月5日用电量不降反升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6日接到省推送各地应急减排3月5日用电量不降反升问题线索:“登封市俊锋耐材有限公司,基准电量(0109-0115)5.33314285714286,基准增速65.0614%。”2025年3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针对推送线索对登封市俊锋耐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2024-2025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2024年12月版)内容为:冶炼1:长期停产;破碎1:长期停产;车辆运输:禁止公路运输。通过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痕迹明显,冶炼炉炉缸内成品正在冷却降温,你单位2025年3月1日至3月6日用电量共479920度,未落实停产管控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登封市俊锋耐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登封市俊锋耐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燕跃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
3.被委托人王俊亚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王俊亚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5.2025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及存在的违法行为;
6.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7.2025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询问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内容;
8.2025年3月7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痕迹明显,冶炼炉炉缸内成品正在冷却降温;
9.电力部门出具你单位2025年3月1日至6日用电量一份1页,证明:你单位2025年3月1日至3月6日用电量共479920度;
10.2025年3月7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5页,证明: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1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的通知》郑政文﹝2024﹞148号1份2页,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对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的授权;
12.《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1份7页,证明:2025年3月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
1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年12月修订版)的通知1份2页,证明:对《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修改;
14.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1份2页,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执行的措施;
15.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管控要求落实。
2025年3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4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5〕10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2025年4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附件2《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5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4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A),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B1),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持续时间(B2),内容:48小时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次数(B3),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4),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5、B3=1、B4=1。代入公式:X=10000+(100000-10000)x[(3-1)/4+(1-1)+(5-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43750元。裁量金额: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结合当前营商环境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困难,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附件1《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包括河南省生态环境裁量基准和郑州市生态环境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减轻20%行政处罚。即在43750元基础上减轻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3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