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62475681F
地址: 登封市大金店镇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接到郑州市交办202403轮问题清单: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两条烧结炉(对应发热部工序),其中一条未运行,一条运行,不符合应急减排要求。经现场核查:该单位未按照橙色预警应急减排落实发热工序(两条烧结炉全部停产)停产要求,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排污登记表及回执2页1份。证明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陈怀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3、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一: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中,现场询问该企业生产厂长陈怀仁:其陈述2024年3月7日18左右接到通知,自2024年3月8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具体内容是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发热部工序停产,冷端部工序停产,因接到订单未完成交付,所以发热部工序烧结炉一台生产(未按要求落实停产原因);证明二:该单位应在2024年3月8日12时开始执行橙色管控,直至环保部监督帮扶组2024年3月10日17时到达该单位监督帮扶时,高温烧结炉仍持续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48小时以上;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执法人员2024年3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核查时(已解除管控措施)该单位烧结炉正在生产;2024年3月10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照片1份3页。证明该单位在2024年3月8日12时开始执行橙色管控至环保部监督扶帮组两名执法人员2024年3月10日17时到达现场核查时该单位高温烧结炉正在生产,未执行管控措施持续时长48小时以上;
6、环评审批、验收文件1份2页。证明证明环保手续齐全及对环保设施的要求;
7、该企业规模和员工人数1份1页。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裁量因子选择;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2页。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情况;
9、《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1份14页,其中第11页显示:橙色预警期间,企业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管控要求为高温烧结炉2台停产,冷端烧结炉2台停产等)。证明该单位知悉橙色预警期间落实Ⅱ级响应措施,高温烧结炉停产等;
10、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登封市2023-2034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节选3页。证明该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落实Ⅱ级响应措施:高温烧结炉2台停产,冷端烧结炉2台停产等;
11、《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环委攻坚办【2024】。第11号 1份7页。证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通知;
1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郑环文【2021】37号1份8页。证明依法处罚依据;
13、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郑州市2024年监督帮扶(第三轮次)工作人员相关信息1份1页。证明张斯军、孙军强为生态环境部委派到我市监督帮扶人员及具有执法资格;
14、交办问题清单1份5页。证明:调查依据。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9号)2024年5月1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n)8个),具体情况如下: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14275,代入公式:14275=10000+(100000-10000)x[(1/5)²+ ( 2²+ 1²+ 1² + 1² +1²+1²) / ( 5²x8)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4275,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肆仟贰佰柒拾伍元(1.427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
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