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9FXPWT6G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嵩阳街道洧河路与登封大道交叉口路西100米28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总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3日,郑州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对2025年6月6日市局“AI前哨”推送问题: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3月28日上线检测车辆豫DJ420M,车架号LL6654B02CA041899,检测报告编号410101692503281138360012,双怠速法发动机转速不达标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以下违法问题:
2025年6月13日,郑州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对2025年6月6日市局“AI前哨”推送问题: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3月28日上线检测车辆豫DJ420M,车架号LL6654B02CA041899,检测报告编号410101692503281138360012,双怠速法发动机转速不达标进行现场核查。调取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车检验过程中高怠速阶段发动机转速平均值为4266转/分钟,远超正常限值2300-2700转/分钟,怠速平均值为2402转/分钟,远超正常限值400-1000转/分钟。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进行检测,你公司在变更检验检测标准的情况下,依然为豫DJ420M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并为该车辆办理了年审手续,交办问题属实。同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又发现2025年4月27日上线检测车辆豫AEK008,该车检验过程中高怠速阶段发动机转速平均值为3672转/分钟,远超正常限值2300-2700转/分钟;2025年6月6日上线检测车辆豫V6FZ33,该车检验过程中高怠速阶段发动机转速平均值为3366转/分钟,远超正常限值2300-2700转/分钟;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进行检测,你公司在变更检验检测标准的情况下,依然为豫AEK008、豫V6FZ33两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并为车辆办理了年审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2.法定代表人吴总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被委托人胡庆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执法人员甄骁强、赵伟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现场勘察照片4份4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标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在变更检验检测标准的情况下完成了检测等违法事实;
6.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胡庆喜《调查询问笔录》1份9页,证明你公司擅自变更检验检测标准在远超国标要求的轻型汽车高怠速规定转速正常限值2500±200r/min的情况下,完成了车辆检测,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7.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豫DJ420M、豫AEK008、豫V6FZ33三辆车的检验检测报告3份21页,在线检测过程数据3份34页,证明你公司变更检验检测标准在远超国标要求的轻型汽车高怠速规定转速正常限值2500±200r/min的情况下,完成了车辆检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为车辆办理了年审业务;
8.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和上线检测照片2份5页,证明你公司为豫DJ420M、豫AEK008、豫V6FZ33提供了上线检测服务,在变更检验检测标准的情况下完成了检测,依然为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办理了年审手续。
9.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工资表1份1页,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数量为9人,属于微型企业。
10.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的检测资质及检测的能力范围;
11.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1份4页,证明你公司是日常运营管理主体单位;
12.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检测1号环保检测线《校准证书》22份66页,证明你公司环保检测设备标定在有效期内;
13.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上线检测收费凭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你公司为豫DJ420M、豫AEK008、豫V6FZ33提供了上线检测服务,收取每辆车环检费用50元,3辆车环检费用共计150元;
14.登封市益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说明1份8页,证明你公司有相关的环境影响登记手续;
以上证据取证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5〕1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回相关车辆重新上线进行规范检测。
2025年7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召回并重新上线进行规范检测。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5〕1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5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n)4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违法事实(A):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2):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受处罚次数(B3):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4):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2、B3=1、B4=1,代入公式:
X=100000+(500000-100000)x[(1/5)2+(12+22+12+12)/(52x4)]x50%,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122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