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姓名:于韶辉,铝灰加工厂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1198511****38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唐庄镇玉台村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韩沟村韩沟河东74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铝灰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铝灰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1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搭载热成像设备对登封市唐庄镇玉台村巡查时,发现一个无名加工厂厂房顶部区域异常高温,院内停放一辆货车,存在疑似生产行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无名加工厂为铝灰加工厂,加工厂负责人于韶辉,院内停放车辆牌照为冀RP3133,司机:张强,货物已卸载完毕。该铝灰加工厂未办理任何手续,该铝灰加工厂北侧生产车间建设有球磨机一台、转筛机一台、输送皮带3条,加工、存放铝灰、铝渣195包铝灰;东侧车间内存放铝灰、铝渣56包 ,厂区内存放铝灰、铝渣共251包。每包大约1吨左右,共计251吨左右。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负责人于韶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负责人;
2.2025年5月13日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你铝灰加工厂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3.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铝灰加工厂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4.2025年5月13日你铝灰加工厂《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货车司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询问你铝灰加工厂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5.2025年5月13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决定对你厂(铝灰、铝渣251包,共310.3107吨),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9日(时间从2025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6.2025年5月13日现场照片17张,证明:对你铝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铝灰加工厂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7.执法人员执法证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你铝灰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称重,你铝灰加工厂铝灰、铝渣251包,共310.3107吨,本机关决定对你铝灰加工厂(铝灰、铝渣251包,共310.3107吨)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9日(时间从2025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省登封市唐庄镇玉台村于韶辉铝灰加工厂车间内,在此期间,你铝灰加工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铝灰加工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5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