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姓名:于韶辉,铝灰加工厂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81198511****38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唐庄镇玉台村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韩沟村韩沟河东74号
我局于2025年05月13日依法对你铝灰加工厂:“2025年5月1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搭载热成像设备对登封市唐庄镇玉台村巡查时,发现一个无名加工厂厂房顶部区域异常高温,院内停放一辆货车,存在疑似生产行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无名加工厂为铝灰加工厂,加工厂负责人于韶辉,院内停放车辆牌照为冀RP3133,司机:张强,货物已卸载完毕。该铝灰加工厂未办理任何手续,该铝灰加工厂北侧生产车间建设有球磨机一台、转筛机一台、输送皮带3条,加工、存放铝灰、铝渣195包铝灰;东侧车间内存放铝灰、铝渣56包 ,厂区内存放铝灰、铝渣共251包。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称重,铝灰、铝渣251包,共310.3107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185环查(扣)字〔2025〕01号),因需等待司法鉴定报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