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185环责改字〔2024〕21 号
单位名称:登封市新旺水泥原料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991212620
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老井村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
住址: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刘西2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院内西侧存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问题,经测量约1000平方米2000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2024 年5 月15日,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对你单位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登封市新旺水泥原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登封市新旺水泥原料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刘占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
3.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4.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询问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6.2024年5月14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院内西侧约1000平方米2000吨铁矿石未苫盖到位的违法行为;
7.2024年5月14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6页,证明: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8.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未苫盖到位的物料铁矿石进行苫盖,一日内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 年 5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