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保障性住房中心 县级
申请保障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来登记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登封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赁单位住房。
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
62832501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资料:

1.《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来登记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的资料:

1.《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3.申请单位出具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居委会(村委会)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市民政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1.受理。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向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前,必须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申请保障性住房核查意见书。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资格认定的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住房进行核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市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市民政部门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人社、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配合进行信息核对。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未反馈的,则视为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等相关信息已核对。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涉及家庭资产核定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诉,市民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4.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登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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