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3.《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
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西9号窗口
0371-62828007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7.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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