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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