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1000公斤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