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